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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护照来澳洲用真名申请难民遭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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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中国女子持假护照来澳洲,护照持有人的名字HZ,一个月后该女子以ML的名字申请难民,理由是基督徒。移民官在同年6月22日决定不批,并且在同一日发信通知申请不批的决定,信封的收信人为HZ。信件并附有向难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的小册子。ML女士延至2006年10月才入禀移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超过收信后二十八日内提出上诉的限期,所以难民上诉审裁处裁定ML的申请超过该处管辖范围。ML女士遂向联邦裁判署上诉,后者裁定移民上诉审裁处的判决犯错。故此,移民部长入禀联邦法院合议庭,申请上诉。合议庭在2009年12月圣诞前两日作出判决,推翻联邦裁判署的判决,准许移民部长上诉,并且判ML负责移民部长的诉讼费。

移民部长的上诉简单来说可分两大议题;第一个是信封寄给HZ而不是ML本人,移民官有没有遵守移民法第66节的规定,“……用指定的方法通知申请人(签证申请)有关决定。”

第二个是ML本身提出的,她认为附函的小册子没有明确指明须何时向移民上诉审裁申请上诉,另一点是小册子只有审裁处每个省府城市的邮政信箱,没有正确地址,所以申请表格不能用其它方法递交。

合议庭开庭审议,ML女士称以邮寄方式向难民上诉审裁庭递交日期为2006年7月21日的上诉表格。但审裁处纪录所得,2006年10月27日才收到申请表格。而且申请人是用HZ的名义,出生年份则是1972年,非假护照HZ的出生年份1969年;1972年是ML自称的出生年份。所以申请上诉表格,不但超过28日的限期,而且申请人的详情也有差错。

难民上诉审裁处故此在2006年12月22日裁定无权审理,因为没有在2006年7月31日前收到HZ的上诉申请。

ML女士之后多次以ML的名义,去信移民部长,要求干预,并且投诉被移民代理所骗。ML女士第二次向难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今次以ML的名义,和1972年的出生年份,提出申请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审裁处在同年9月再次同样理由拒绝申请。

ML女士遂向联邦裁判署上诉,主审法官认为拒绝签证通知书应寄给正确收件人的名字,由于信封是HZ的名字,所以法官认为通知书不是寄给难民签证的申请人。

合议庭认为,信封虽然是写HZ的名字,但ML实际收到通知书,否则不会在收到后数日内会去给移民代理看,准备上诉。ML女士以HZ的名字进入澳洲,向移民部长申请干预时也部份使用这个名字,而且通知书是以挂号形式,寄到签证申请人提供的住宅地址。合议庭故此认为移民部长已采取足够行动,确保通知书寄到签证申请人手上。

至于难民上诉审裁处的小册子,已清楚写明要在通知拒批的日期开始,28日内提出上诉申请;至于ML女士提出审裁处只有邮政信箱号码的问题,会议庭认为ML女士未能作出证据,因为只有邮政信箱号码而令审裁处延迟收到上诉申请表格。

合议庭故判移民部长得直,可以上诉,并且要由ML女士负责部长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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