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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注销,债务也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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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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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虽注销,债务也要还

  原告省冶金公司是一家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主要经营冶金机械设备、矿产品等商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易女士、曾女士则是原绵阳市神麒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是被告易女士。2003年9月24日原告和神麒公司在成都达成了《铁矿石购销协议》,双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原告共向神麒公司购买1万吨铁粉矿,总金额为人民币270万元整。截止到2003年底,神麒公司尚欠原告661066.59元的货物。由于神麒公司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与其协商并发函要求归还货款。然而,神麒公司却拖而不还。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原告2007年8月再次到绵阳找神麒公司归还货款时,却得知该公司已经注销了!经到绵阳工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早在2006年6月19日就以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将公司注销了,并由二被告为主组成了清算组!在 2006年9月30日作出的《清算报告书》中,二被告还将所谓的公司“剩余资产”16万多元瓜分一空!2007年2月9日,在二被告的操控下,神麒公司就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2007年9月,原告慕名前来咨询彭律师,决定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61066.59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1、本案很有挑战性,这是《公司法》自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们面临的如何适用“撕破公司法人面纱(有限责任)”新条款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也值得关注。

  2、原告与被告购销合同履行纠纷发生在2003年9月,而原告找到我们律师代理时已是2007年9月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换了,被告是何情况当时更不清楚。我们经过初步了解,并没有一口回绝原告的委托,希望能通过我们的努力为他们找到一条突破口。而如何保住诉讼时效当然成了我们的第一要务。

  3、原告很多原始单据因为搬家等原因已不存在,对诉讼的顺利进行增加了难度。

  [律师工作]

  1、首先是全面地调查取证。我们迅速前往绵阳,查阅复印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和注销登记全部资料。从被告注销资料中我们找到了许多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比如她们的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注销的程序,而她们违反了这些程序。另外她们在清算组的组成上,公告注销公司的报纸是当地报纸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之后,我们对二被告的身份进行了查找,锁定了她们的资产,随时准备查封。

  2、仔细分析资料,找到突破诉讼时效瓶颈的方法。原被告之间购销协议虽是2003年9月签定的,但原告与被告的业务是分批分批进行的,通过查帐,可把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延至2003年12月19日,这是最重要的一环。随后,我们又从原告处找到2005年10月、12月5日(邮局找不到被告退回)两次给被告发过函的证据。最后,通过我们的启发,原告才找出了一份2005年12月14日原告新任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易女士达成的《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这协议虽没盖章,但签字的两位都是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协议有效。如此,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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