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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负债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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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宜笼统推定为共同债务

  ——从个案角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反思

  上述案例中,对于乙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多数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甲的借款发生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不能证明债权人B银行与债务人甲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甲的个人债务,亦不能够证明该借款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甲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0万元钱应当按甲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保证人A公司代替甲、乙清偿了债务,有权向二人追偿,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种观点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审判实践中,多数法官也会这么认定。然而,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本案中甲以个人名义向B银行所借款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而不宜按甲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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