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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还要偿还合伙时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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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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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相关知识的介绍祥看下文:

  郑州市刘某咨询:

  前不久,我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孙某将我和王某、赵某三人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们三人共同偿付其货款4万余元。经核对账目发现,孙某的这笔债务是在我退伙时约定由王某、赵某承担的。请问,我是否还要偿还这笔债务?答:尽管你在2004年已经退伙,且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务也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算和分割,但孙某这笔债务发生在你退伙之前,你对这笔债务仍然负有偿付的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你们合伙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仅对你们合伙人有效,对其他人不发生必然的效力。当然,如果你先行偿付了孙某的这笔货款,可以按照你们合伙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向王某、赵某进行追偿。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律常识栏目介绍了民法和商法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保险纠纷、房屋产权和银行贷款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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