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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南B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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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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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南B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告海南B饮料有限公司、被告C银行临沂市分行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其与被告海南B饮料有限公司、被告C银行临沂市分行拟就本案涉诉债权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将14935元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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