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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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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关问题

  纵观现有的施工合同文本,大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在解决争议的条款里选择了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这是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但是有些企业在施工合同中错误地填写了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填写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是当事人能否成功提起仲裁申请的关键因素。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施工合同中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的表述,以及仲裁的一些小常识:

  仲裁是当今世界广泛推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也是联合国确认的化解经济纠纷的有效制度。仲裁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实施专家审理案件,一裁终局地解决纠纷。在我们的建筑工程领域,常涉及相关的法律、经济和专业的技术性问题,专家审理案件可以保证仲裁的专业性;由于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就该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经济、迅速的解决;另外仲裁的保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这样看来仲裁比诉讼更加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更专业更经济更快捷的解决。

  有些企业在施工合同中仲裁机构填写的是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这里要纠正一下,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隶属于青浦区劳动保障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上海地区只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建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施工合同争议。为了能顺利地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了仲裁机构的话,建议填写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仲裁范围包括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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