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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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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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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第 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 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 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 , 家庭共同债务 , 除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 , 如建房、赡老育小、医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债务外 , 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 , 或者虽以其中一人登记经营 , 但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 , 由此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 如果查实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 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 则该项债务不能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 , 应中止离婚的审理 , 另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 , 再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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