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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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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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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内容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不存在上诉人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 不存在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陈投资的收益用于与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洲间无共同债务系生效判决文书所预决的事实,一审判决使用推定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的规定所作的一种事实推定,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间无共同债务的事实, 已有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8359号, (2008)东法民一终字第1437号两份判决书所确认,一审判决不从生效法律文书的拘束力, 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第九条、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采信原则,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 我国婚姻法没有排除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的存在,由于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属,是夫妻一方各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认定标准。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原则。

  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从逻辑上不能反过来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逻辑错误 。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恶意串通逃避的情形, 在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系不考虑客观事实而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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