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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离婚后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来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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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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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离婚后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来抵债吗

  离婚案件中,只处理查明的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争议的,不作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将离婚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

  我的朋友,这房子是婚后贷款买的,房产证上是她自己的名字,目前还在还贷中,已经离婚,但是她的丈夫可能在外面还有一些债务,未还清,经常有些人找上门来,但这些债务都是我朋友不知道的,也都是她前夫个人在外面借的,如果有人起诉到法院追债,法院是否会以这是夫妻婚前共同财产来查封这套房子拍卖抵债?我朋友就剩这套房子了,什么也没有了,也没有工作,还带着一个小孩子生活。离婚是走法院判的,也申明了她前夫的债务以后与她没有关系。请问哪位朋友知道,如果有人起诉的话,她这房子能保住吗?

  律师解答:

  因为离婚是法院判的,也申明了她前夫的债务以后与她没有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拍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3、“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4、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而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矛盾。理由在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在实践中,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还是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偿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此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干预和确认离婚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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