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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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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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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1月30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九期1年期固定利率金融债券15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以及《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发行量15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2月7日,缴款日为2004年12月7日,兑付日为2005年12月7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1月30日14:00发标,14:00至15:00投标,15:00-15: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2月1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2月1日―12月7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2月7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
  2004年12月8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2月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0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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