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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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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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