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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销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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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销债

  按照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银行贷款的来源除了居民储蓄之外,有一部分是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果这种再贷款是依靠发行货币作为来源的,其成本已经被钱几年的通货膨胀消化了。这就为银行减让部分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另外一层意义上,由于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所有主体的一致性,专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债务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银行核销账务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的呆坏帐准备金。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年起建立了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计提制度,根据当年年初的贷款余额,1992年计提比例为0.5%,以后每年增加0.1%;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自达到年度开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提取。但同时,银行却对这部分准备金没有使用权,每年度末按照财务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财政。这样的操作方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质上是虚增的,使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权益。正常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当核销是当前企业和银行的需要,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债务重组模式。

  当然这一模式的选择必须谨慎,即使在呆坏帐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豁免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是——通过债务的免除促进企业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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