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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6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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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位周姓女子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就在她的判决下达之前,嵊州当地一名黄姓男子也因同一原因被警方逮捕。

  周某今年32岁,拥有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去年她在资金周转上遇到了困难,一张“汽车龙卡”的信用卡里所欠的数额越来越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但周某一直没有还款,累计透支达到近3.3万元,加上滞纳金、利息、年费,总数达到4.3万元。去年10月2日,周某被嵊州警方刑拘。

  男子黄某在嵊州开了家酒店。2008年3月,他在交通银行办了一张贷记卡,当年4月至8月共透支本金2.8万余元。9月,银行多次向黄某催收,黄某索性玩起了失踪。去年3月,银行向警方报案。今年年初,在省公安厅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中,黄某被列为省厅督办逃犯。上个月底,黄某潜回嵊州时被警方抓获。4月9日,嵊州警方对黄某执行逮捕。

  据了解,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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