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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老婆借钱花离婚被判债务独承担离婚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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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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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王女士与丈夫胡某(humou)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胡某(humou)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5万元未还而将胡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日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5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6年4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借款5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5年3月起就到上海亲戚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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