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夫妻办公司离婚后财产及债务的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8 14:05
人浏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长春市民李先生于2000年开了一家果冻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止与他人之间因投资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便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他们只进行了出资比例登记,并未对出资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开张后,李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一直未参与公司业务。2003年,公司开始负债经营,陈女士与丈夫也因种种原因提出离婚。李先生提出要陈女士承担公司的部分债务。陈女士认为,虽然公司是以她和丈夫的名义注册的,但她至始至终未参与公司经营,所以她不应孩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律师点评:

  夫妻办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投资收益单纯,不与外人发生纠纷。但一旦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其财产及债务分割就成了一大麻烦。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出资义务完成了,且出资后没有抽回资金的行为,则股东无须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即使公司的全部资产仍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向公司股东要求偿还不足的部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比较小,即使公司破产了,股东的损失也仅限于投资额的部分,股东不必以家庭财产抵偿债务,也不会牵连到自己的其他财产,因此,有些投资者往往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进行经营运作,同时,为了防止与他人之间因投资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便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夫妻双方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往往忽略了对出资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不签订出资协议,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只进行了出资比例登记而不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也不提交夫妻双方出资协议,导致公司资格无效,偿还公司债务的风险,不可避免由股东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以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必须对夫妻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签订出资协议,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才能产生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结果。

  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其重点内容是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地赋予了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解决其财产归属的权利,夫妻既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既可以约定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某部分共同共有某部分各自所有,同时在收益及使用权等方面也可作合法的约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就使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之前,完全可以依法对用于出资的财产作出分割约定,以夫妻各自所有的部分进行出资,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并由夫妻双方签订出资协议,对夫妻双方各自出资额度、出资比例、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股权归属、公司负债的分担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体现夫妻双方在公司的独立的股东地位,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权的出资构成的规定。而仅以出资比例登记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对财产已进行分割,也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依法应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双方的出资财产因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而使公司投资主体变成单一主体,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夫妻公司如果不具备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将意味着公司资格被否认,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后果,无疑将是股东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其范围是全部责任,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出资人还要用自己的家庭财产来承担责任,一直到清偿为止。因此为了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设立夫妻公司的出资人切记要依法对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签订具体的明确的出资协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