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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离婚逃避赔偿责任未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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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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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雇工受伤致残,雇主为逃避赔偿(peichang)责任,与妻子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财产及债权全部归妻子,所有债务归自己。无奈之下,雇工只好将雇主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peichang)责任。近日,江阴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初,四川籍来澄人员石某到被告缪某开办的小金属加工厂打工。 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车间顶上焊接作业时不慎跌地受伤,经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腰l椎体爆裂骨折脱位并脊髓断裂损伤。2009年3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缪某一次性赔偿石某228000元。协议签订后,缪某在支付了石某10000元后就拒绝再给付其余款项。金属加工厂为缪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4月,缪某与妻子简某在江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分,其中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家庭财产及债权归简某,债务归缪某。且于2009年7月到江阴市工商局将金属加工厂投资人变更为了简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故发生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缪某、简某对原告石某的损害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教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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