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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共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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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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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共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

  刘某与我于前几年做木材生意,欠我货款计20多万元,立下欠据一张。刘某与妻子拥有价值30万元住宅一套,去年2月,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将住房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归刘某。我知道后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以现在没有财产为由,不想还款,并说现该住宅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并准备卖掉。我认为他们是恶意逃避债务,因此,他们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而女方则认为,离婚协议是经过政府民政机关批准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已归刘某,她没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请问如果我诉诸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女方是否应对该债务承担返还责任?

  人民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虽然已离婚,一方应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确有部分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来损害债权人债权。对夫妻间债务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比较突出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约定或判决,对债权人是否有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债务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由于处理婚姻关系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往往对他们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对外债务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如果离婚协议并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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