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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金香为与秦元府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债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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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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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纪x香为与被告秦x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来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x香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告秦x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x香诉称:被告秦x府于200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秦x府答辩称:借款事实。答辩人已于2005年2月5日归还了被答辩人本息计70000元,答辩人收回借条后随手将借条扔在垃圾桶内,结果被被答辩人捡了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的《借条》原件,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借款人在归还贷款人借款并收回《借条》后,会将《借条》销毁,最起码也会将《借条》揉成团后再扔掉;而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完好无损,并无被撕或被揉过的痕迹。被告关于已归还原告借款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且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贷款人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所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催告被告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x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纪x香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10,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纪x香负担400元,被告秦x府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来庆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何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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