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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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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C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A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授权四川B联合律师事务所蒲一豪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工程材料款一事,特致函贵公司: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证实:2006年7月26日,A公司与“成都市C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环路改扩建工程羊西线路口立交桥(H标段)项目经理部”签定了《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贵方代理人为刘X忠。 A公司向贵方提供了定质定量的钢材,该项目累计货款674215.8元,扣除贵方已支付的部分,截止2007年1月10日,贵方尚欠A公司404215.8元。

  2006年11月1日,A公司与“成都市C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地产(成都)南城都汇商住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部”签定了《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贵方代理人为汪玉波。A公司向贵方提供了定质定量的钢材,该项目累计货款282796.7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截止2007年1月10日,贵方尚欠A公司92796.7元。

  以上两项累计尚欠A公司钢材供货款497012.5元, 经A公司多次向贵方催收未果。

  本律师认为:A公司依约向贵公司提供了钢材,且全面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贵公司就应依照约定“货到工地30天内结清货款”,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贵公司拖欠工程材料款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贵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 鉴于贵公司与A公司友好合作关系,真诚希望贵公司能主动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维护贵公司的 “成都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荣誉称号,名至实归。否则,我们将根据A公司的授权,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如果贵公司因本应该支付却拖欠工程材料款,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A公司不仅同样要追收欠款,并且贵公司还要承担因诉讼而增加的各种费用,同时还会增加贵公司的工作量,影响贵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实在是得不偿失。

  因此,希望贵公司认真考虑律师的建议,作出积极回应,贵方在收到本《律师函》后,10日之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供货款497012.5元。我方当事人保留进一步采取诉讼措施的权利。

  特此函告!!!

  四川B联合律师事务所

  蒲一豪 律师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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