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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业绩增厚模块总成战略明确慎推个人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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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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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长江证券
根据公司产品发展战略,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长春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相当于长春普拉斯塔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该股权,香港金唐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甲方与乙方于2010 年1 月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长春普拉斯塔公司变更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的合资企业,名称变更为长春一汽富维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富维高新饰件)。
第一,配套关系稳定,依托集团增长
长春普拉斯塔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塑料零部件的注塑、电镀、喷涂。主要生产设备有各种规格的注塑机、自动传送的涂装生产线、全自动电脑控制的电镀生产线。公司配有以盐雾实验箱、冷热交变实验箱、电解式镀层测厚仪为代表的完善的检测仪器。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电镀散热器面罩、后牌照板、装饰条、徽标、字标等。公司现已达到年产90 万套水箱面罩总成的生产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汽车饰件塑料电镀企业。
产品运输中的碰撞损耗为参股公司主营电镀业务的天敌,限制了其业务的区域扩张,因此公司产品主要局限在东北地区。目前参股公司主要供应客户为一汽集团下大众系,收购后与集团关系更加紧密,配套关系更加有保障。09 年一汽大众销售共66.9 万辆,同比增长34.1%。一汽大众2010 年产销目标85 万辆,与09 年相比增长27%。
第二,综合总成供应商战略渐显
本次收购后公司改善了原来的保险杠零部件单独销售模式,整合了局部产业链,优化了该部分业务的生产、运输流程,实现了保险杠总成。产品的模块化降低了成本,也减轻了整车企业的开发周期,将为公司提供更高的盈利预期。此外考虑到公司目前已经拥有的车轮总成能力,本次收购后获取的保险杠总成能力,未来发展规划中的仪表等其他总成愿景,企业向未来汽车内外饰综合总成、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全面转型的战略逐渐明确。
第三,公司10 年业绩增厚0.07 元,后续发展值得期待
考虑到主要配套客户一汽大众10 年的增长速度和完成保险杠总成后对该部分业务带来的盈利改善,我们预期2010 年该子公司盈利在3000 万左右,对母公司业绩增厚在0.07 元左右。此外,本次收购价格为55,716,225 元人民币,而2009 年三季度公告中公司货币资金达4,012,003,260 元,收购价格仅占公司货币资金1.4%,未来仍具备充裕现金完成后续收购计划。公司在汽车电子,车灯等发展方向上仍存在进一步的收购接触,我们将保持关注。
第四,维持谨慎推荐评级
预计2009 年,2010 年公司EPS 分别为1.31、1.67 元,当前股价24.77 元,对应09 年、10 年EPS 为18.9 和14.8倍PE,估值优势较为明显。公司作为一汽集团零部件发展平台并在业务逐步总成化后盈利能力稳定上升。投资风险主要在于10 年钢价大幅上涨和收购后公司的整合缓冲。维持 谨慎推荐投资评级。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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