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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股票买卖所得为何税收待遇不同中原证券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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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权威释疑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梁小姐至今仍是上市公司粤高速(000429)的原始股东,持有粤高速原始法人股的时间已经超过15年。昨晚,当得知从今日起国家将对出售这些股票征收20%的个税后,梁小姐立即致电羊城晚报表示不能理解,同是财产转让所得,为何从“一级半”市场买的股票和在二级市场买的股票所受到的税收“待遇”会如此不同?

梁小姐表示,同样都是个人通过股市卖出股票,都是股权转让行为,都是获得投资收益,为何在上市前买的股票就应该多交税?自己在公司未上市前投资,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和公司无法上市的风险。梁小姐举例,当年自己和粤高速同时买入的湛江半球集团的法人股,后来就血本无归,这些账又怎么算?而且自己持有粤高速的时间超过15年,坚持长期投资,没想到现在却要和那些一夜暴富的个人股东一样交20%的个税,实在是有些想不通。

其实,不仅是梁小姐,在投资者中,在财税部门以及专家学者中,对“个人于公司上市前取得的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后转让之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之后,随着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解禁,“大小非”纷纷套现,其后全流通发行上市公司老股票上市,直至创业板登陆,一批又一批亿万、千万富豪诞生,但这些个人股东套现后获得的暴利却不用缴税,这个在股票转让所得税收政策中存在的漏洞问题终于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于像梁小姐这些投资者提出的“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疑问,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1994年国家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当时不能上市流通,因此,当时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这一免税政策。2005年股改后,限售股解禁后都将进入流通,也来享受这一免税政策,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不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第二,现行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征税,会导致相关政策之间出现不平衡的问题。

第三,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为了保持原有政策的稳定,必须坚持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这对我国资本市场今后发展还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严丽梅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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