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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鸿基回应媒体质疑 称股权转让定价合理股权转让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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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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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深鸿基(000040)周四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关振芳、赛德垄百川盛业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转让西安新鸿业股权交易中的转让价格以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价格合理。

  而在受让西安深鸿基公司40%股权时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开发成本,主要根据西安深鸿基公司资产特点以及账面价值的构成,并且考虑其已取得当地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建设指标,且所在区域房地产开发、交易市场较活跃等情况,具备运用假设开发法的条件。

  另外,公司与关振芳、赛德垄百川盛业间均不存在深交所规定的各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认为在股权转让和受让中,百川盛业以其在西安深鸿基40%股权应分得的利润及收益承担赛德隆的股权受让价款支付义务,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保障的,还有利于问题的系统解决。

  公司表示,转让价格不是转让合同的唯一要件,其他合同条款对转让价格也是有影响的,有时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即使是同一的转让主体,由于合同条款的差异,其转让价格也是有差异的,简单的加减法并不客观。近期公司被质疑的“低卖”新鸿业公司股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

  今年4月,公司转让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6.5%的股权予深圳市赛德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月,公司受让深圳市百川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近日曾有媒体质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的资产定价问题。

  深鸿基周四报6.03元,跌0.99%。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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