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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对赌:不仅老板之间赌,还和员工赌股权转让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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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不赌则已,一赌惊人:在不景气的背景下,公司一举盈利

戴天宇/文

在笔者为其设计了“股东对赌协议”后,两位闹得不可开交的老板兄弟,灵机一动,连夜拿出“员工股权对赌办法”,赶赴深圳,与我多次讨论后,最终修订成型。办法实施后,公司当年盈利128万元,这在服装业不甚景气、利润薄如纸的2008年,是极其不容易的。

湖北省鑫雅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乡镇企业。

该企业由哥俩创办,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股权按出资比例设置:哥哥70%,弟弟30%。哥哥负责男装,弟弟负责女装,产品主要销往武汉市汉正街服装批发市场。

开办两年多来,哥哥负责的男装一直不景气。而弟弟经营的女装,生意红红火火,毕竟女人的钱好赚些,账面盈利160多万元。

前两年不管经营好坏,兄弟俩都严格按照股权分红,谁也不多拿,谁也不少拿。可到了2007年底,眼看哥哥负责的男装项目盈利没任何好转,弟弟便提出来:不能再按股权分红,要么根据他对公司的贡献提高分红比例,要么就分家。兄弟俩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怎么办?哥哥在苦恼之中,通过人托人,找到了笔者,希望给拿个主意。

说实话,笔者一向对股权之事避之三舍,因为要进行股权方面的制度设计,首先就得回答一个问题:股权(资本)定价的依据是什么?而这个问题,在当今的理论界,已经被弄得混乱不堪。

比接受一个新思想更难的,是将已经占据头脑的旧思想驱逐出去。

背景知识:什么是资本价值?

买卖一家企业,和把它分拆成厂房、设备等来交易,有区别吗?有!前者依据的是资本价值,后者依据的是资产(商品)价值。

一家小企业,净资产100万元,和所有企业一样,每年净利润率都是8%,每年不分红,期末利润转增资本。

一家很牛的大公司,想把这家企业买下来,出多少价钱合适呢?答案是:100万元。

这不是逗你玩吗?不是!因为接下来,情况便发生了变化:一、这家小企业的预期净利润率上升到了10%,出多少价钱合适呢?答案是:136万元!二、这家小企业的预期净利润率上升到了20%,出多少价钱合适呢?答案是:416万元!三、这家小企业的预期净利润率上升到了30%,多少价钱合适呢?答案是:960万元!

预期净利润率越高,成交基准就会成倍往上翻,这也是拜“神奇”的复利所赐。

这个基准,撇开供求波动,就是资本价值,正如透过潮涨潮落所看到的海平面。

资本价值,和人们熟悉的商品价值不同,乃是一种“倒易价值”,它值多少钱,取决于它赚多少钱。

一间闹市茅屋和一栋乡间别墅,貌似差别巨大,但如果市场租价相同,其资本价值就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商品作为资本使用时,资本所有者关心的并不是商品价值本身,而是资本增值,亦即利润。在他看来,只要能带来利润,就有价值;利润率越高,价值也就越高。

因而,反过来从这种颠倒的视角出发,从预期利润倒推出来的所谓价值,就是资本价值,其数值等于未来N年的预期净利润之和(N为社会平均回本年数)。

买卖企业是这样,买卖其他资本,如土地、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也是这样。

譬如股市中,“市值”说白了,撇开供求扭曲,就是资本价值;“题材”说穿了,就是利润预期异动。

所谓投资,和买卖商品没什么区别,价格高于价值,不值得买; 反之,就可以买。只是这里的价值,不再是商品价值,而是从未来预期利润倒推出来的资本价值。

所以,企业价值实际上有两种,资本价值高于资产价值(商品价值)时,按资本价值计算;反之,按资产价值计算。正如破产企业是按净资产来出售的。

从这一简单定义出发,对它进行扭曲甚至是故弄玄虚的理解后,不难变异出种种其他繁复的计算方法,如资产评估法、市盈率法、销售收入法、现金流贴现法等(有兴趣的话,可参看拙著《经济学:范式革命》)。

制度安排:股东之间的股权对赌

弄清楚资本价值,鑫雅公司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对这家公司来说,合则两利,分则两伤,毕竟哥哥担任董事长多年,在政界、商界积累了丰厚人脉,于企业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既然不可分,就要照顾弟弟的利益诉求。

那么,如何在满足弟弟的利益诉求的同时,也让哥哥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这靠坐而论道是解决不了的,需要进行精密的计算(如利益势分析、博弈论分析、系统演化分析等)。

经过深入调研、收集数据、模型分析和仿真检验后,我又同两位老板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确立了一套新的游戏规则,其核心规则如下:

股东一方负责的业务,如果其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公司总体的收益率,则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其资本价值,收购该股东所持股份的20%。

从这一核心规则推展开去,经过优化调整后,形成具体规则如下:

1、股东一方负责的业务,如果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最新发行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则其他股东有权以每股净资产价格,收购该股东所持股份的20%;[page]

2、股东一方负责的业务,如果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前者,但低于公司总体净资产收益率的一半,则其他股东有权以每股净资产价格,收购该股东所持股份的10%;

3、股东一方负责的业务,如果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前者,但低于公司总体净资产收益率,则其他股东有权以每股净资产价格,收购该股东所持股份的5%;

4、以上行权,以一方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为限。

之所以采用国债利率代替“社会平均利润率”,是为了避免繁复计算,虽不中,亦不远矣。降低转让比例,转而以每股净资产来操作,简单明了,也避免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动”起来,股东才更有积极性。在这种强激励下,到了2008年底,哥哥负责的男装业务终于扭亏为盈,不过虽经努力,但净资产收益率只有3.8%,仍低于当年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5.53%,双方持股比例,即从70:30变为56:44。尽管如此,对哥哥来说,也好过分家单干,而且对未来前景信心十足。

此外,为慎重起见,还要把原来抄自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从落满灰尘的架子上找出来,对其中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条款进行补充,并到工商局备案。

增加条款如下:“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由各方股东另行约定。”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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