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福建南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权转让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8 15:58
人浏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召开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将持有的福建省南平星光大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全部90%股权与南平星光大厦固定资产一并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机构整体公开转让,标的股权及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分别为366.64万元、10395万元,该等评估结果均尚须福建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二、通过继续将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从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5月14日。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1月9日14:00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30-11:30和13:00-15:00,审议以上第二项议案。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38163”,投票简称为“南纸投票”。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