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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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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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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关系权利人胜诉权是否丧失产生争议较多的一个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以及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作出的规定。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面对这个在民事诉讼中产生争议较多的议题,2和20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适用,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这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得出的结论却总存在不同的认识,不仅没有体现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而且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令其于特殊情况下,得对因诉讼时效期间完成而欠缺强制执行力之请求权,恢复其强制执行力而加以保护。此条中之“特殊情况”,应作严格解释,如因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长期不统一而导致其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法院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时还应考虑:是否有予权利人特殊保护的必要、基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更有应予保护的理由等。对主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其效力不当然及于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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