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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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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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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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