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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4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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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纠纷若不能和平解决,那么到法院进行诉讼是个不错的办法。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最新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最新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追索拖欠款(劳动报酬纠纷)代理词

  受本案上诉人XX之委托,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听取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所陈述的意见后,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采纳:

  一、根据被上诉人刚才所述的理由,和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来分析

  被上诉人XXX提交法庭的81466元的欠条出据时间不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国法律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限及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借款日期或以超过诉讼时效的,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XXX提交法庭的证据没有一点证明力去证实81466元的欠条的书写时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而得出,诉XX欠其81466元的欠条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效力,系无中生有之事,纯属废纸一张。

  根据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事实,81466元欠条是购买,经营车辆时的帐务,那么事实就是因为车辆而欠此债务。根据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承认的“合伙”,再根据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246000元投资证明,上诉人提交法庭的投资证明,证人蒲XX出庭作证,足以认定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并且“合伙”关系续存至今。

  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你们三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订立书面协议,在本案事实中他们三人之间仅仅是口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的规定。

  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的事实,当庭被上诉人一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之一,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关系尚未终止,何处存在81466元的欠款呢?再根据被告提交法庭的200元的支付费条据上面可以看出,在他们合伙期间每一笔帐务开支均有三人签字,方可生效。被上诉人主张的81466元条据在没有终止合伙关系的前提下,纯属无效。也是与情理常理不符的。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自称其退伙,假设其退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虽准许被上诉人退伙,但对其合伙期间共负的债务,退伙时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方应负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假设被上诉人对此责任没有进行赔偿而退伙。被上诉人的这种退伙行为是无效的。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自称其是雇用司机,按雇佣关系讲:我国现行法律,对其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须具备这四个条件?也就是说判断雇佣关系的标准: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雇佣合同。

  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

  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被上诉人是一个雇员,能谈得上利润分红吗?按常理讲:上诉人,被上诉人合伙不成功,还能存在雇用吗?

  二、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并且合伙关系续存至今尚未解除。

  根据本案被上诉人的陈述,与被告经营车辆期间,被上诉人投资购置车辆,再根据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24600元投资证明来看,被上诉人是经营车辆的合伙人之一,可在车辆经营中途,被上诉人退出投资,合理吗?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XXX退伙的证据在哪里?既然有三人各自出资的投资证明,绝对有被上诉人退伙时的协议。不但被上诉人要有退伙时的证据,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XXX退伙时给其它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原合伙人债务及其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不论从本案的事实方面来分析,还是从证据上来分析,被上诉人XXX持有的一张出条时间不明,合伙人未签字的欠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实属目无法纪,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此种行为,应当无效。对其无理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购车,经营仅一年时间,并且经营亏损,上诉人不可能承诺分给被上诉人38060元利润。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被上诉人不能一个人独享收益而不承担任何分险。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在“合伙法律关系”中,不管投资或者利润谁受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本案已开庭审理三次,被上诉人在每次庭审中一再承认是合伙人之一,事实上他们的合伙关系成立,他们的纠纷是合伙经营车辆时产生的,而一审法院不以“合伙”认定本案的中心事实,故意作出荒唐的判决。

  被上诉人以“追索拖欠款,劳动报酬纠纷”为案由起诉上诉人的,庭审中,被上诉人持有的81466元的欠条是以“24600元车辆投资证明”加以证实的,从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24600元车辆投资证明”的证据,明显地看出,这是一件“合伙纠纷”案件,而不是“追索拖欠款,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将案由与案由事实不符的案件一并审理,属于程序和事实的双重错误。一审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XXX起诉的时候告知被上诉人不同法律关系的案由应该是什么?“追诉拖欠款,劳动报酬纠纷”的案由是否在事实上能否立案受理。

  三、案件结果

  从而得出:1、被上诉人所诉的81466元欠款不具有真实性,在合伙期间,此条据不具有效力。2、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仅证实是合伙人之一,并未证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款。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他们的合伙事实的存在,并且每笔开支都由三个合伙人签字方可生效。81466元欠条没有合伙人蒲红星的签字,故而此条无效。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听取了今天庭审双方当事人的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和提交法庭的有关证据,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本案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合伙购置经营车辆时产生纠纷,故本案的案由是“合伙纠纷”不应是“追索拖欠款,劳动报酬纠纷”。

  2、被上诉人以81466元的欠条作为诉讼依据,以24600元的车辆投资证明加以证实,无非近一步证实了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合伙事实。

  3、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的“合伙”关系都认同。

  4、在案件事实上,证据上,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供述上,都体现出合伙关系的存在,故81466元的条据无效。

  5、被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本案中是借款人,合伙人,还是被雇佣人。

  6、本案应以合伙纠纷审理。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最新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最新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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