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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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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的背后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经济市场没有纯收益没有风险的投资和行业。高风险意味着能有高利益,农产品的加工企业近些年数量不断增加,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1、仓单质押登记合法性问题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标准仓单实现电子化以后,欲使质权成立,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但我国目前尚无具体法规或条例明确办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的机构,因此,关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方面,从目前来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证监会或最高院发文,对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部门予以明确。因为在期货案件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会按照部门规章或期货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进行审判。

  2、质权实现法律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225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仓单的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仓单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提货日期届满时提取货物。根据《担保法》第66条和第81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仓单项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且新出台的《物权法》在质押一章中未规定此“禁止流质条款”。《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对比目前仓单质押方面的相关立法,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各种立法矛盾,有可能导致质权难以得到实现。

  为防范质权的落空,确保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银行在标准仓单融资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目前标准仓单多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为确保质权有效,应依照《物权法》和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登陆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通过银行在期货交易所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的特点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质押和抵押权都是常用的担保方式,如果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的话是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普通质押的交付生效。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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