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法院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9 19:44
人浏览

  最高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

  (1991年10月19日法(经)函〔1991〕1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证合同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终究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现已倒闭,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与原告上海马陆棉纺织厂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尚未确定,从属于该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性质及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确认。且,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本案的受诉法院应中止对全案的审理,将有关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不必急于将棉纺厂诉保证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先行审理。受诉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公司法 深圳律师 重庆律师 昌平区律师 海淀区律师 南宁律师 债权债务 法律内容 法律列表 法律资讯
债权人撤销权 无形资产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 欠款诉讼时效 债权人 债务置换 债务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的标准格式 欠条格式 高利转贷罪 借条范本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欠款条 借款 借条 借据 提前还款 提前还贷划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