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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借款条不可做讨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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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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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借款条不可做证据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张“复印借款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完毕,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谢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杨谢诉称,他曾是郑州某厂子弟小学教师,由于厂里资金困难,两年前他借给厂里现金263000元,厂里打有借条,但只给了他借条的复印件,并承诺尽快还钱。后他多次找到厂里催要借款,厂里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厂里偿还借自己的263000元及利息10200元。作为被告的该厂辩称:我厂所借原告款项早已归还,原告有异议应出示欠款原件来证明。法院认为,该借条系复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所以,不能确定是否与原件相符,且该证据是本案的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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