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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款是否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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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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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间的借款是否应予偿还?

  上饶县居民张x来电问:我朋友张某与丈夫江某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但未离婚。2008年8月,江某在外经商资金紧张,便向张某借了6万元,出具了欠条。现在,张某要求还款,江某却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追回借款?

  上饶县法院答复:你朋友张某有权要求其丈夫江某返还该笔借款。首先,江某所写的欠条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完全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江某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6万元系张某个人财产,有权要求江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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