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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的无偿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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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的无偿性 1.民间借贷合同的无偿性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民间借贷的无偿性含义是不支付利息,而非不返还本金。如果连本金都不返还,应为赠与而非借贷。 3.民间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制。以现行的司法解释,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超出的部分无效,而并非全部无效。 4.复利在民间借贷中严格禁止。复利俗称“驴打滚”是指利上加利。 5.对于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如果以民间借贷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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