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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证明 虽未获益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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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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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户。刘某为承揽一栋商厦的主体建筑工程,因其无建筑资质,遂找到他的一位“铁哥们”即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总,彼此协商议定,让刘某借用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由刘某以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商厦的主体建筑工程。刘某在施工中,多次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许某赊购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累计金额达47万元。工程完工后,刘某结到工程款即溜之大吉,一直下落不明。许某遂诉请法院责令建筑公司支付欠款。

  许某能否向建筑公司索要欠款呢?

  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如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致使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出借施工资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刘某之间的行为当属无效。刘某向许某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是一种实现建筑工程目的的行为,而且刘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许某赊购,按照交易惯例,许某无须审查刘某、建筑公司、商厦之间的合同,只要许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是建筑公司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所购建筑材料是用于该工地的建筑,建筑公司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有权选择一个或数个主体承担责任,因而对所欠款的支付,许某可以单独建筑公司或刘某,也可以合并起诉建筑公司、刘某。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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