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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为何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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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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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今年2月,我向梁某借现金5000元,约定今年8月偿还,打欠条一张,未约定利息。逾期过后,因我未还钱,梁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5000元,如果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我向梁某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为何法院的判决却要求我过期不给就要支付利息?张园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利息无关。故此,虽然你与梁某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判决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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