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代理支付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半年利息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5 13:33
人浏览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帐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002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2年7月31日起支付半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挂牌名称为“21国债(7)”,交易代码为“010107”,期限20年,年利率为4.26%。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7月29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7月31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13元。
  三、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7月29日,7月30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7月31日以除息价复牌交易,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四、本期利息的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代理。登记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7月30日汇总划付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数额至相关结算单位在本公司的交收帐户内,由相关法人结算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结算单位兑付本次利息。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