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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股权转让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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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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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金岩石
金岩石,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被媒体誉为“索罗斯的中国门徒”、“纳斯达克市场的活字典”。
1977年,南开大学经济系本科生。
1979年,南开大学经济系研究生。
1982年毕业,获南开大学经济系硕士学位,留校先后担任南开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
1984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师从时任南开大学校长的滕维藻教授,并获得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87-89年为索罗斯基金学者到美国哈佛大学完成博士论文并从事博士后研究,1989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继续在哈佛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
1990年,美国塔夫茨大学从事研究。
1991-2001在美国证券业从业创业,所创三普证券于97年在纳斯达克借壳上市,
98-99年再创三普投资,三普基金。
2001年底回国加盟湘财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主管国际业务,
02年组建中国首家合资证券公司---华欧国际,
03年完成中国首家存量股权转让型合资基金公司---湘财荷银(现泰达荷银),
04年受聘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订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专家,并任《证券法释义》副总编。
08年加盟国金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同时兼任上海交大海外学院金融所所长,北大,清华,中大,浙大,中欧,政法,中南财大等大学的EMBA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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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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