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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乡县金融债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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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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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县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制定的《宁乡县金融债权管理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日

  宁乡县金融债权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宁乡支行)

  为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共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特制定宁乡县金融债权管理制度。

  一、成立宁乡县金融债权维护领导小组和建立辖内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㈠成立以县长虢正贵为组长的金融债权维护领导小组,刘秋成、王世平、熊军为副组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改制办、计划物价局、组织部、国土局、建设局、房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辖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人行宁乡支行,黄智任办公室主任。

  ㈡建立辖内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组织形式:建立辖内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内金融债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宁乡支行业务管理股。

  组成人员:县金融债权维护领导小组成员(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行、社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

  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人民银行人秘股、业务管理股、会计国库股、各行、社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

  2、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研究辖内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积极主动与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指导、协调、推动、监督、检查辖内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监督改制企业金融债权的落实与保护;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

  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下,建立企业改制监督系统,并按系统建立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

  ㈠各金融机构必须有专门部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监督及报告工作实行行长(主任)负责制。[page]
  ㈡各金融机构定期对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业改制情况进行监测统计,每季度向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报送《企业改制情况监测表》,并附文字说明。

  ㈢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快速报告制度,及时向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反映金融债权工作动态和重大问题。

  ㈣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采取以下方式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一般情况可采用文件或召开各行社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通报,特殊情况可请求召开联席会议。

  三、建立逃废金融债务制裁制度

  ㈠建立“逃废债企业名单”通报制度。1、对借改制逃债、利用多头开户逃债、有偿还能力却恶意欠贷欠息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各债权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及时上报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由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讨论。2、经联席会议讨论后,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向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逃废债事实、联合制裁的措施。3、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

  ㈡建立辖内、行业信用等级制度。各金融机构对开户企业要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要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金融机构宣布其为“不守信用企业”。

  ㈢建立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制度。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和“不守信用单位”,各金融机构必须在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下联合采取制裁措施:1、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在限定期限内不纠正逃废债行为的,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新户、发放贷款(含贷款展期、办理信用证、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不得为其办理对外支付。2、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易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3、对不守信用单位,金融机构要降低授信等级,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4、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的银行帐户的资金,如贷款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的,债权银行可通过企业开户银行扣收。

  ㈣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裁制度。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名单”,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公安、税务、工商、新闻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制裁。对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税务部门要严格税务登记,工商部门要严格工商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对改制企业,工商部门要凭人行金融债权办出具的金融债权落实证明,才能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对屡教不改、拒不纠正的逃废债企业,新闻部门可对其进行曝光。

  四、严格企业帐户管理,建立企业帐户年审制度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帐户管理,严防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套取银行贷款或逃废银行债务。

  ㈠对各类存款帐户的开立,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开户企业必须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开设基本帐户。[page]
  ㈡一个企业只许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㈢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企业帐户年审制度,发现有多头开户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年审定于每年的二季度进行。

  ㈣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帐户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对开户企业的帐户进行彻底清理,发现有多头开户的现象必须坚决纠正。人民银行将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责成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立即撤销多头开立的帐户。

  五、建立关注企业通报制度

  ㈠关注企业类型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2、生产经营恶化的企业。

  3、不守信用的企业。

  ㈡关注企业名单通报方式

  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向金融债权管理提供“关注企业名单”,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向金融系统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关注企业名单”每半年通报一次。

  六、建立对不执行金融债权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制裁制度

  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决定,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对不执行国家金融债权管理法规和行长联席会议决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为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开立新帐户、进行资金清算、提供贷款,或以此为优惠条件拉客户、扰乱金融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㈠报请上级行取消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㈡停止对其审批新的营业网点和新的业务。

  ㈢停止办理再贴现和头寸调剂业务。

  ㈣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

  ㈤停止其对外拆入、拆出资金。

  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主管行长和直接责任人,建议上级行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㈦对因措施不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行长的责任。

  ㈧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人,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金融债权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除加强日常性管理指导外,要求各金融机构按季进行一次常规自查;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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