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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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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款关系的双方均系自然人,且债务人之间多是亲戚或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若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关于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抗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二是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权利消灭的法律事由负有举证责任;三是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双方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对此,债权人可通过补充证据来加以证明,若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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