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讨债不成 非法拘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9 12:08
人浏览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

  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处的几起“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判决结果警示人们——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

  案例1债主紧逼,保证人拘押老乡

  朱X与人合伙经营苗木生意,去年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人借款4万元,请来老乡杜X作保证人。3个月后债务到期,债权人索债未果找杜X要钱,杜X多次寻找朱X都没见到人影,不由得窝了一肚子火。

  去年8月12日,杜X终于找到朱X。朱X想用“缓兵之计”脱身,便称给他几天时间筹款。杜X坚决不允,并叫来石志国帮忙逼债。两人一起将朱X带至纪王镇附近的农宅、树林及宾馆客房等处看管,逼其筹钱还款。因筹不到钱款,朱X遭到了殴打。后朱X乘隙用手机报警,当晚11时许,朱X被公安机关解救。

  去年12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酌情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7个月。

  【法官说法】

  从杜X在本案中的行为来看,他是知道为朋友借款当保证人的法律后果的。既如此,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杜X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债权人与他以及朱X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杜X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案例2为讨车款,前女友铤而走险

  陶X与刘X原是一对情侣,两人热恋时,陶X曾出资帮助刘X买车。去年春节前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并最终决定分手。陶X要刘X返还买车款,刘X说没钱,后来干脆避而不见。

  为了讨回钱款,陶X决定对刘X施加压力,并请老乡李X帮忙。去年4月7日清晨5时许,陶X约刘X到自己暂住处会面,然后与李X以及李X叫来的另外两人(另案处理)一起将刘X带上轿车强行带到苏州。众人一起逼迫刘X还钱,并强迫刘X关闭手机,刘X在抗拒中遭到李X等人殴打。当晚5时许,陶X、李X等人将刘X送回上海释放。去年11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李X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陶X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警方调查确认陶X提供的存款、汇款通知书等证实,陶X在刘X买车时支付过钱款。因此,陶X完全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借条灭失,逼朋友抛售股票

  汪X与郑X相识多年,两人在日本一同经营酒吧并因此产生经济纠纷。汪X认为郑X欠自己2000万日元,其中1000万是借款但借条灭失,另1000万是投资和分红款。郑X则认为根本没有借款这回事,两人的纠纷一直延续到回国。

  2008年11月24日深夜,汪X叫上老同学赵X,将郑X约至酒吧商谈债务纠纷,因与郑X发生争执,汪X、赵X殴打了郑X。之后,汪X又叫来胡X,3人先后将郑X带至咖啡店、洗浴城、酒店等处继续向郑X追讨钱款,并逼迫郑写下两张欠条。第二天,郑X被迫抛售了自己名下的股票。26日上午,3人将郑X带至银行取款70万元转入汪X银行账户后将其放行。

  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汪X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赵X、胡X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各缓刑1年。

  (以上案例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维权提醒

  长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惠新表示:在法院每年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占到绝大多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七成左右的案件,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当事者维权方法亟待正确引导。二是涉案人员多而文化程度低。每个案件大都有3至5名被告人,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0%以上,法制意识淡薄。三是拘禁中多伴有暴力行为。近八成被告人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不乏有前科劣迹者,动辄施暴的倾向十分明显。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特点提醒人们,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其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同时,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通讯员章伟聪本报记者袁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