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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八项注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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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私人借钱,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对于出借者来说,除了解人之急、助人之难外,也可以使自己的资金“快速增值”。

  某镇个私服装业主沈某在服装进销旺季期间,急需50万元资金。他跑银行借到了40万元,另外找到朋友王某签订“君子协议”,以月息1分借进 10万元。过了3个月,沈某的服装销售款进账后,净赚了6万多元。沈某高兴地说:“这叫‘借鸡生蛋’,利息虽然多付了点,但如果没有这笔资金,我就赚不到钱。”而王某也得到了比银行多几倍的利息,何乐而不为?

  青工小张则没有王某这么好的运气。他的好朋友小顾最近购进了一套商品房,想装潢新居苦于手头拮据。张某热心相助,借给小顾1万元,小顾承诺到年底归还本息1.1万元,小张碍于情面,没有索要借据。期限一到,小张登门收贷,谁知小顾翻脸不认账,说:“我从来没有向你借过钱,请拿出凭据来。”小王有苦难言,一气之下将小顾新房砸了个稀巴烂,结果落得个赔偿损失、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民间借贷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其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以下教您“八项注意”

  一、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三、订立借贷协议。

  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四、利率应合理合法。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page]

  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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