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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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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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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的民间借贷 受法律保护

  2007年1月,春节将至,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一组村民秦明润为了做鞭炮生意,就向邻居石继全利息为百分之五,还款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秦未还款。为此,双方经协商,于2008年3月30日找到村干部,由村干部执笔,双方签名并按了手印,对双方借款进行了重新立据:借到本组石继全现金5万元,月息为百分之五,在2009年3月30日前还清。然而,该借款到期后,经石继全多次催收无果。10月底,石继全一纸诉状将借款人秦明润告上法庭。

  雷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明润向原告石继全借款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存在,系合法的借贷关系。第二次打的借条中,将利息计入了本金,变成了5万元,并计算了复利息,且利率超出了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限度,不予支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利息为13923元。2009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秦明润归还原告石继全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923元,合计43923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如明知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则不予以支持,因此只有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本案中的原告第二次的借条中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是合法的。同时,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雷波县属国定贫困县,经济不发达,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合情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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