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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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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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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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