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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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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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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9]177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建设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479号《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与国债转贷资金各用款单位签订的《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协议》,现将我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办法。即:每一批转贷资金自市财政局拨付之日起开始计息,按年分批测算应付利息;每一批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资金到帐满一年后三日内缴到指定帐户,应付本金在到期后与应付利息同时缴付。

  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建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行号288)。

  三、由财政性基金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收费安排的配套资金,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协议规定时间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期归还的,根据财政部规定逾期资金按协议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四、区县建设项目单位应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到期后先归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应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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