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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拒退导游5000元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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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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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拒退导游5千元垫款引纠纷
出处: 海南特区报 发布日期: 2010-08-11

  由于遭到游客投诉,作为地接方,海南的一家旅行社被来自北京的合作旅行社先后两次扣除团费。团费被扣除,责任在谁,是导游,还是旅行社?日前,为分清责任,要回自己的垫付款,导游和旅行社打起了官司。

  导游出团前垫资5000元 旅行社拒退款

  胡某是一名女导游,从业多年经验丰富。2007年12月份,她被海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借调过去,为该公司带旅行团。

  进入新的旅行社后,胡某接连带了好几个团。当月的20日,21日,以及28日,她分别带了3个不同类型的旅行团在海南旅游。根据行业的惯例,胡某带这3个旅行团,自己累计垫付了5000元的现金。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在带团结束之后,旅行社会根据导游出团的业绩,予以分成结账。

  然而,胡某带完这3个旅行团之后,却未能如愿拿到自己的报酬。而且,旅行社还将她垫付的5000元进行抵扣,没有退还给胡某。胡某几次索要,旅行社都以胡某带的团遭到游客投诉而予以拒绝。

  旅行社称导游擅改线路 服务态度恶劣

  据海南××旅行社有关负责人称,胡某为他们旅行社带了3个团是事实。但是,胡某在当月20日带团过程中遭到了游客的投诉,游客要求每人赔偿200元。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合作方,另一家北京的旅行社,已经从该公司扣除每名游客200元的团费,退还给游客。

  该旅行社有限公司还称,不仅如此,在当月28日的带团过程中,胡某作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旅游景点和酒店,服务态度恶劣。鉴于此情况,北京方合作旅行社,再次按照每名游客150元的标准,从海南公司方面扣除团费。

  海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抵扣以上被扣除的团费之后,该公司已不欠胡某所垫付的团费5000元。因此,该公司拒绝退给胡某5000元。

  此后,旅行和女导游多次交涉,但一直未果。双方互相指责,认为被北京方面合作旅行社扣团费的事情,责任是在对方。

  法院判旅行社败诉 10日内返还垫付款

  无奈之下,胡某只能求助法律手段,于2010年初,将海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4月29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旅行社提供的相关账务凭据,行程表,以及三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处理意见等证据,美兰区法院认为,经查胡某确实为旅行社垫付团费5000元,因此导游胡某要求返还5000元垫付款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对于旅行社所称,导游被游客投诉,擅改线路服务态度恶劣等,美兰区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和女导游协商,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因此,在责任尚未分清、金额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旅行社抵扣女导游垫付5000元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令海南××旅行社有限公司限期10日内,返还女导游垫付的5000元现金。

  律师点评
  旅行社贸然行使抵销权因而败诉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法律赋予了公民法定抵销权。

  但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应条件,不能任意行使。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旅行社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胡某对旅行社的损失存在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份额,即未能证明胡某对旅行社负有到期债务。旅行社不具备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贸然行使法定抵销权,最终导致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李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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