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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同意的适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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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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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同意的适用后果

  对于上述第三类条款来说,通过退出同意对它们进行修改或取消这些条款,可能对旧债券在二级债券市场上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使剩余的旧债券持有人更难对债务国采取法律救济手段。下面分别以弃权条款、上市条款和财务约定条款为例予以说明。

  1.弃权条款。主权国家在债券发行中通常规定弃权条款,放弃本可享有的主权豁免。这已经成为一种众所周知的缔约习惯,但它也可被认为是发债国对投资者的一种履约保证,是为了让投资者放心,其实是想告诉投资者,对簿公堂时以主权豁免来赖帐这种有失声誉的事是不可能发生的。据此,万一债务国不支付债券,债券持有人便可提起诉讼。而一旦通过退出修改来取消这个条款,债券持有人就无法对享受主权豁免的债务国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没有弃权条款的债券在市场上几乎没有什么吸引力。在这方面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前文已经提到,在目前各国发行的国际债券中,规定的适用法律以美国纽约州法和英国法为最多,而英美等国目前采取有限豁免原则,认为主权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受豁免,而发行债券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商业性质的,不论所筹集的资金的最终用途如何,这样的行为将自动属于放弃主权豁免的范围之列。照此看来,债券合同有无弃权条款的规定,似乎意义不大。但是,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缺乏明示或默示弃权的情况下,确定某个外国政府的商业行为不享受主权豁免,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中要求“有关外国政府的行为必须与美国有实质性联系”,而且“有关的财产必须存在于美国境内,且被用于有关的商业行为”,等等, [15]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有赖于相关法院的认定。因此,在没有弃权条款的情况下,即使在这些采取有限豁免原则的国家,债券持有人要想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法律行动,恐怕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这对债券持有人也是很不利的。

  2.上市条款。在国家债券中规定上市条款,通常是为了保证债券的流动性。如果债券能够在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债券持有人在需要时,就很容易找到债券的购买者,将债券脱手。这一点对那些“逐日盯市”(mark-to-market)的证券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如果通过退出修改取消上市条款,债券的流动性将大大丧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会大为减弱。

  3.约定事项条款。约定事项条款有许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消极担保条款和平等地位条款。前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保证在偿还债券本息以前,不在其任何资产或收益上设立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16]后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保证,本债券和息票与发行人其他所有未清偿的、无担保的和非从属的债务排在相同的顺位。 [17]这两项条款旨在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地位不受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影响,特别是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取消这两类条款,进行债券交换的债务国就可以使旧债券从属于新债券,或者使旧债券成为新债券的附属担保品,或者明确规定新债券享有优先权。这样的退出修改明显将削弱旧债券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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