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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不还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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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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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因朋友王某家庭生意上有困难,赵某借钱给他,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王某夫妻二人外出逃债,赵某只好把朋友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赵强和王健康两人原本是朋友,如今却因借钱一事伤了和气,最后走上法庭。据了解,赵强和王健康都在万宁做生意,王健康为生意信誓旦旦以个人名义2次向赵强借款,令赵强想不到的是王健康借款之后,不但不还款还带着妻子一起外出逃债。无奈之下,赵强只得将王健康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赵强、王健康今年都是30多岁,两人同在万宁市区经营生意。因为是朋友,两人之间的交往也比较密切。2011年下半年,王健康打算重新装修自己在万宁市区经营的一家歌舞厅,装修开始之后,王健康发现自己的资金有一个3万元的缺口,他决定找自己的朋友赵强开口借3万元周转。王健康向赵强说明情况,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赵强3万元借款。

  为了正式起见,王健康在收到3万元的借款后,随即给赵强写下一张欠条,约定1个月后如数还款。因为是朋友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但是让赵强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给王健康借钱快到一个月的时候,王健康却表示,因为装修资金不够,估计还得再借3万元才能缓过来。见到这样的情况,赵强只得答应,又再次借给王健康3万元。如此一来,原本约定还款3万元的日期,反倒成了赵强再借3万元的日期。两笔借款加在一起正好是6万元,拿到借款后,王健康表示,2012年元旦前将一次性还清6万元债务。

  债主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2012年底,眼看还款日期临近,王健康却一点动静都没有。虽然心里觉得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但是赵强还是觉得有一些不踏实,决定打电话问问情况。可让赵强没有想到的是,几个电话打过去都联系不上王健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发现情况不对,赵强随即前往王健康的歌舞厅,找不到人。去他的家中,还是找不到人。这时,他才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健康早已出走了,据说是去了深圳

  好心借钱竟遭遇逃债,这让赵强十分郁闷,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今年初,他将王健康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王健康偿还本金6万元,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他还在庭审中将王健康的妻子——张淼追加为被告,要求妻子同丈夫一起偿还这笔债务。

  负责审理此案的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健康是以个人名义借款,鉴于王健康和张淼是夫妻关系,其所借6万元的款项也是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生意。因此赵强在诉讼中请求追加张淼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依法追加张淼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作为被告的王健康和张淼夫妻没有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夫妻限期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赵强与被告王健康于2011年所达成的两笔借贷协议,属于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法民间借贷协议,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赵强向被告王健康提供借款二笔合计人民币6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健康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从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王健康仍未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被告王健康和张淼是夫妻关系,上述6万元借款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健康一方以个人名义对赵强所负,依照相关规定,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王健康、张淼二人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王健康、张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为定期无息借贷。但是,被告王健康逾期仍未清偿借款本金,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王健康夫妻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万宁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健康、张淼限期偿还赵强6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文中人物为化名)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当中,虽然王健康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这笔款项是用于家庭经营,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实应该夫债妻也偿。

  陈剑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问题,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活动。但是,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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