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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婚姻要承担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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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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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黄先生与吴女士在2010年登记结婚,仅过了四个月的婚姻,他们就协议离婚。而在他们离婚前一个月,黄先生借款20万元,吴女士被债权人起诉,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20万元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且吴女士的证据不足,要和黄先生共同承担债务。

  短短4个月的婚姻,却换来20万的债务,吴女士刚拿到离婚证,又收到起诉书。吴女士认为,关于前夫黄某的财产状况她一无所知,不应该共同承担。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最终判决吴女士与前夫黄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黄某没有钱还,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的财产用来抵债。

  离婚前一个月男方借款20万

  中山的黄某与澳门吴某(女)2010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很短暂,到当年5月份就协议离婚。“我们结婚以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黄某称,在2010年4月份,他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曾经向李某借钱。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期限3个月。

  此后黄某的生意并没有起色,他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李某随即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以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吴某与黄某共同承担责任。

  女方称不知道男方借款行为

  在庭审时,吴某辩称20万债务是黄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借款当时我和他正在协商离婚,双方登记离婚就在借款合同书签订后不久”,吴某指出,她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不知道黄某借款的情况;也没有分享过债务的利益,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吴某名下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黄某也表示,2010年他开的针织厂出现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后来亏了就没有钱还。黄某认为这是自己生意上的债务,跟吴某没有任何关系,借钱的时候吴某也不在场。后来吴某从其他人那里知道他借钱的事,就提出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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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判2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认为涉案债务是黄某的个人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项主张,而且两人没有对双方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故黄某向李某借取的20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这是前夫黄某的报复行为。“黄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不错,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我利益的嫌疑”。

  在二审过程中,吴某向法庭申请调取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黄某表示,20万借款转给了另外一个朋友陈某,自己一共向陈某出借110万元。之所以这20万借款时间与黄某给陈某的借款时间对不上,是因为此前黄某已经向陈某出借了一些钱,后来就签了合同,再后来向李某借款,将借款转陈某。

  中山中院认为,吴某不确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并质疑李某与黄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二审中无论其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还是黄某到庭陈述,均未得到证实。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涉案债务发生在吴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虽称是其个人债务,但吴某并未举证证据。

  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20万去哪了有多种可能需女方扎实举证

  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的苏秋云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吴某需要证明这20万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要证明20万的去向,需要更扎实的证据。如果这20万是转账收到的,那么可以提供这20万的银行流水,转到了谁的账户,是否用于还婚前的债务等。如果只有各方的说法,那也可能存在夫妻假离婚、共同逃避债务的情况。法院判决吴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黄某没有钱还,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债权人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的财产。

  (原标题:女子嫁到中山 4个月婚姻换来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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