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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债务利息单算不同于一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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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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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等内容。以下是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加倍债务利息单独计算

  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该负责人指出,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再以两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

  “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两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该负责人说,司法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司法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司法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金钱债务先于加倍利息

  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page]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该负责人解释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部分,根据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部分,则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汇率风险被执行人承担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一部分是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呢?

  这位负责人指出,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问题。司法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该负责人说。

  此外,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司法解释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该司法解释。

  按照要求,司法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司法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司法解释施行后,依照本司法解释计算。

  原标题:加倍债务利息单算无关一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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