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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高的三种风险传递需重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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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持续增长,增长百分比更是惊人。今年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飙升。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黄伟丰认为,有三种风险传递是主因,需要重视。首先是实体经济风险的传递;其次是集中追债风险的传递;最后是银行停贷风险的传递。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梳理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该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62件,相比2012年和2011年,同比分别增长50.7%和126.25%。而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持续高发,截止8月6日,新收案件已达462件。

  从总体规模看,该院2011年和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标的额分别约为1亿元和2.3亿元,2013年猛增至5.1亿元,今年1月至8月6日则已经达到4.35亿元。从单笔金额看,今年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为91件,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有5件,最高的一件标的额达2152万元。

  今年新收的462件案件中,有90件借款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占比约为19.48%,但争议标的额却达2.49亿元,占总标的额57.24%。另外,超过73%的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其借款用途基本为生产经营所需,即为融资性借贷。

  “通过梳理分析发现,职业放贷特征明显。部分案件当事人经常涉诉,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出现。陌生人之间的借款以及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大量出现。此外,批量性案件增多。同一原告或被告集中涉诉4件以上的目前有18起,部分案件因债权人人数较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黄伟丰告诉记者。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黄伟丰认为,三种风险传递是主因。首先是实体经济风险的传递。“涉诉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印染、电镀等重点调控行业以及服装、纺织、家具、食品、五金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实体经济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借贷合同的履行。”

  如被告人杨某长期从事建材买卖和工程承揽生意,去年因经营状况下滑无力清偿债务,引发17件民间借贷纠纷。

  其次是集中追债风险的传递。为降低风险,债权人通常设定较短的借款期限,期满以后再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放贷。一旦债务人偿付能力出现困难,很可能面临债权人集中追债的风险。如被告人唐某,因不能及时还款,从今年1月开始至今,被27名债权人集中起诉,造成无法清偿的困境。

  “还有一种是银行停贷风险的传递。受银根紧缩的影响,银行收紧了信贷发放,借款人以民间借贷来的“过桥资金”偿还给银行以后,因无法再次获得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违约。”黄伟丰说。

  如芦某向他人借贷资金,再借给下家作“过桥资金”赚取高息,最后因银行停贷造成该下家无法归还借款,芦某背负债务和持有债权分别达3000余万元,在诉讼发生前已经自杀。

  那么,如何从司法层面上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黄伟丰认为,首先应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借贷。在立案阶段加大对起诉案件的形式审查力度,对具有违法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暂缓立案,委托当地政府进行诉前调查,视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page]
  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经调查发现具有涉嫌违法借贷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涉嫌违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案件,严格依法裁判,对于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一概不予支持。

  “要加大实体的审查力度,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从出借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注重对借款事实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大额标的案件,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与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黄伟丰说。

  “此外,还应特别关注部分存疑案件。”黄伟丰说,对于批量性、标的额较大、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案件,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

  案件审结后,还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建立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积极通过强制执行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对于严重违反执行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

  原标题:三种风险传递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亟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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