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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谨慎民间借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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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非法民间借贷的危害有哪些?非法民间借贷不仅让借款人的权益遭到损失,也会扰乱社会秩序。小编提醒大家谨慎民间借贷,本文通过案例以案说法,为您解释非法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一、案例回放:疯狂的借贷

  2009年,李某开办的赣州三进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落户宁都县水东工业园。2011年起,李某的公司每况愈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他开始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款,并许诺月息1.5分至2分作为回报。借款人曾某说,开始一两年,李某都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很讲信用,大家纷纷把积攒多年的钱款借给李某。

  宁都居民李贵仁有个表弟在三进公司任行政中心总监。今年春节前,表弟打电话给他,公司6月份要上市,请他帮忙融资,李贵仁借了20万元给李某。李贵仁认识很多生意上的老板,在他的动员下,身边的朋友也借资160多万元给李某。债权人当中,不少还是三进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会计就把自家的店面和房产抵押给银行,贷出100万元借给李某。像她一样借款给李某的公司员工还有多人。这些人之所以把钱给了李某,是因为李某头上顶着不少光环:三进公司是当地的龙头企业,李某被评为“赣州十大经济年度人物”,宁都县工商联常务理事等。

  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然而到了今年下半年,公司的情况却急转直下,资金链出现断裂。“这两年,公司其实一直负债经营。为偿还高额的利息,已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说,10月6日,无法支付债主欠债和公司员工工资的李某和妻子同时失联了。一夜之间,“李某卷款逃跑”的消息在宁都县城炸开了锅,对众多债权人来说,这个不亚于一场地震。债权人发现异常是在今年8月份。当时李某突然对债权人说,公司要上市,还要建办公楼等,融资的愿望非常强烈。

  “当天李某的手机打不通,有人告诉我说他携款潜逃了,我开始还不相信,跑到他的公司一探究竟,结果真出事了。”债权人廖某说,第二天,他赶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时,发现前面已经有几十个人报案了。而且在他此后,还不断有人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宁都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一周后,迫于警方压力,李某投案自首。目前,李某已被刑拘,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三进公司办公室看到,各种资料散落一地。李某的个人名片上显示,他为8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营产品包括漆包线、物流、仓储等18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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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都县警方公布的最新案情显示,到目前为止,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000多万元,涉及200多人,金额从几万元到300多万元不等。此外,还有部分受害者没来报案。据了解,眼下民间借贷在各地有愈演愈烈之风,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警方提醒,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公众要特别提防以高息为诱饵的民间借贷活动,避免受骗。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原标题:宁都200多人被非法民间借贷坑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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